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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02-22 11:54  

全康办〔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和“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人才极度匮乏的局面得到暂时缓解,奠定了全国康复人才建设的基础。同时,康复人才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 机制不健全、康复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别是基层康复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一)到2015年,基本建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完善人才建设工作机制,使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基本适应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二)建立康复人才保障机制试点,逐步推进康复人才培养及使用制度。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教学能力建设,编订教材、教学大纲,保障康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四)继续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养230名高端人才,培训约25万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0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五)培养康复学科带头人约2000名。

(六)建立残疾人康复人才数据库。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建设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强政府领导,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机构,形成以残联主导实施、部门协作配合、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实行目标管理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建设网络管理体系。

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要建立由中国残联统筹,省、地(市)、县残联负责落实,将康复人才建设工作列入工作职能,由专人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

中国残联负责制定全国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标准,对人才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各级残联人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负责根据国家康复人才建设规划和工作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任务,对地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地、州)残联负责根据国家、省的人才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人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残联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残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康复人才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做好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接受上级残联的指导和检查。

各级残疾人康复协会充分发挥专家资源优势,配合残联做好康复人才建设相关工作。

2.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初级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计划,将康复人员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重视与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双向交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

教育部门发挥特殊教育机构的作用,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育康复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对社区康复协调员进行教育康复知识培训。

人保部门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和培训学时学分管理范围,结合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残联系统康复管理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支持残疾人康复新职业审批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人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进行康复人才需求调查,制定康复人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康复人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管理经费;发挥本地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和康复机构的作用,组织实施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康复人才继续教育和在职进修工作;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档案、数据库。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康复人才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3.开展康复人才需求调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开展需求调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残联牵头,组织同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进行康复人才需求申报,内容包括学科带头人培养、高端康复人才培养、康复人才在职培训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等培训需求,于当年度1月31日前,填写《“十二五”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需求年度汇总表》(见附件3),报中国残联康复部。

(2)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残联将本年度康复人才需求上报至市(地、州)残联,市(地、州)残联将县级残联和本级残联康复人才需求汇总后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根据年度国家任务分配和康复人才需求调查情况,统筹安排,制定本年度康复人才建设工作计划,明确辖区内各级残联本年度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残联于当年度12月10日前,撰写康复人才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十二五”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年度汇总表》(见附件4),报中国残联康复部。

(4)省残联应将《“十二五”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需求年度汇总表》、康复人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十二五”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年度汇总表》纳入康复人才建设工作档案。

(二)加强康复人才建设规范化教学工作。

1.建立康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国家级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师资培养专家指导组,制定国家级师资培训计划,举办示范性培训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培养师资和业务骨干。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残康办依托当地的康复机构或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健全本省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各县(市、区)残康办要围绕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康复、辅助器具服务领域,每个领域至少培训1名胜任工作的师资,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2.编写统一的康复教材和教学大纲。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成立康复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小组,组织编写各类康复教材和教学大纲,依据康复人员的不同职责,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

3.发挥康复医学院校、康复机构和康复人才培养基地作用。

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根据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的客观需求,合理设置康复医学教育专业,创新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合理制定康复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

根据康复工作发展需要,选取部分医学院校和康复机构,建立国家级和区域级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强化康复实践教学和康复技能培养,加强康复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康复专业领域专家指导康复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规范基地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基地资质等工作。

(三)做好康复高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

康复高端人才是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康复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高端人才的培养采取学历教育的形式,可定向培养、在职培养,也可通过人才引进计划培养高端人才。

各级残联要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精心选拔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建立高端人才档案,落实就业单位、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学历教育结束后,与高端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做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填写“康复高端人才培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5),报中国残联康复部登记备案。

学科带头人是指残联系统各类康复机构中康复学科的领军人物,是康复机构发展的重要人才基础,是提高康复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

各级残联要重视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选择、培养学科带头人,通过参加中国残联康复部或康复部委托的承办机构举办的高级培训和到国家级、区域级或通过验收的省级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挂职进修的方式,为本地区学科带头人提供培训、交流、进修的机会,支持优势学科发展,为康复机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各接收挂职进修的单位要按要求积极安排好挂职人员相关工作。各级康复机构需填写“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6),报省残联康复部,由省残联康复部报中国残联康复部登记备案。

(四)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工作。

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内直接服务残疾人,可设立专职,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志愿者、残疾人及其家属兼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需求调查、筛查统计、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等。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中国残联负责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任务分配,制定统一的培训教材和课程,培训省级、地市级师资骨干,规范相关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负责制定本省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培训工作计划,建立省级、地市级师资队伍,在全省范围开展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做好新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及时准确将本省社区康复协调员情况纳入中国残联台账系统,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地、州)残联负责根据国家、省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规划,制定本地区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计划,完成省残联下达的工作任务,并指导县(市、区)残联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残联负责选派社区康复协调员接受培训,并积极开展本级培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充实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流程,确保社区康复协调员接受30学时以上的培训,接受上级残联的指导和检查。

(五)加强康复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1.加强康复人才在职培训,建立继续教育机制。

各省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康复人才规范化培训制度,康复医学专业学生在完成院校教育毕业后,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工作能力安排参加相应阶段的在职培训,积极组织在职康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中国残联康复部或康复部委托承办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见附件7),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全康办负责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组织各省残康办、省级残联各康复直属单位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康复、教育资源和远程教育的技术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机制。

2.重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工作。

康复人员培训项目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对参加培训学员的考勤、考核、学分登记和发放学习班结业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和年检,对合格者加盖公章并记入培训档案,作为聘任、资格认证和上岗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计算机管理。学员的考核、学分登记统一使用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印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监制的《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学分登记册》。

康复人员培训实行学时学分制。培训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和Ⅲ类学分。国家级培训项目为Ⅰ类学分,Ⅰ类学分项目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培训活动;省级和市(地)级项目为Ⅱ类学分;区、县(市)级项目为Ⅲ类学分。Ⅱ类和Ⅲ类学分项目原则上限于辖区内组织培训活动。

建立培训工作评估制度。各级残联康复部门和人事部门对参加学习的康复人员,进行学分抽查验审。中国残联和省级残联康复部门及人事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残联开展康复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和鼓励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批评教育或处罚侵害学员接受培训权利,提供虚假学分、学习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

(六)建立健全康复人才保障机制。

1.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残联系统各级康复机构要转换用人机制,健全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康复人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康复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

2.建立康复人才激励和考评制度。

残联系统各级康复机构要制定与康复人才培训相关的人事管理、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康复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奖励和引进工作,将继续医学教育、在职培训与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不断提高康复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

(七)建立康复人才数据库。

中国残联统一建立康复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全国康复人才总量、现状、人才流动、培训状况、各层次人才水平等情况。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每人给予30元补贴,对康复高端人才培养每人给予3万元补贴,对参加中国残联康复部或康复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给与适当补贴。

地方财政应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计划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的任务要安排相应的配套工作经费,同时积极拓展康复人才培养的资金渠道,保障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登记统计

各级残联负责建立本级的康复人才建设工作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负责汇总本级和各市(地、州)、县(市、区)残联填写的《康复人才建设年度汇总表》,按时审核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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