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康办〔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国际上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推进,为我们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十一五”期间,通过积极融入社区卫生、社区建设工作,在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的带动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服务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充实。至“十一五”期末,全国开展社区康复的市辖区为807个,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为1569个,分别占全国市辖区总数和县(市)总数的90.5%和68.9%,为“十二五”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丰富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等。
为了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在总结“十一五”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城市地区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在农村地区发展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提供基本社区康复服务。
每个县(市、区)建立1-2所示范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加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靠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组织实施。
1. 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加强基层卫生机构的康复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落实城乡医保政策,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内的康复服务及残疾人开展自我康复训练;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提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3)教育部门。
指导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发挥特殊教育机构作用,开展融合式教育,对社区进行技术指导。
(4)残联。
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5)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2.健全和完善技术指导网络。
依托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技术骨干和师资力量,深入地方指导,推广实用技术,参加检查评估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依托当地的专业机构分别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按照“十二五”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的要求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面向基层社区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进行督导检查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充分利用资源,建立相应的的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或专家技术指导组,培训基层康复人员,指导开展康复服务。
3.完善服务网络,提供康复服务。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社区康复站(室)、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辅助器具服务社、福利企事业单位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康复科、室,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办工疗、娱疗、农疗、日间照料等康复站、点,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各街道(乡镇)设置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社区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可以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提供,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残疾人及其家属兼任。通过培训上岗,负责组织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摸底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制定工作计划。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以国家《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实施进度、统计检查及经费保障等。为确保五年工作计划的落实,还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工作进度,发现解决问题,为下一年工作打好基础。
在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专家技术指导组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问题,反复修改文稿,形成共识,推动工作开展。
(三)培训人员。
培养和建立由社区康复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工作者、残疾人及其家属组成的社区康复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建立资格认证和考核制度,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应依据《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以及《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服务档案。
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统计、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指导所辖社区组织医务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康复需求调查表”,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于社区内新发生的残疾人,要及时报告、提供有效服务。
除集中进行的需求调查外,社区康复协调员应密切联系社区的残疾人,随时了解社区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变化情况,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及时向上级康复机构或卫生医疗部门转介,或在社区内利用各种资源提供力所能及的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综合性的社区康复服务。
社区康复服务涵盖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内容,应根据康复服务的内容性质,由不同的机构人员负责实施: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依据筛查、诊断结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监督、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社区养老机构,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肢体等各类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养护服务。利用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安排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等各类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农疗、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为需要配戴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提供信息咨询、辅助器具适配、阶段性评估等服务。在专业机构及人员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清洁、洗浴等上门服务;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对社区和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
4.康复知识宣传和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宣传国家康复政策、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鼓励残疾人及其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
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社会保障、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要注意坚持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注意因地制宜和多个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尤其是卫生、民政等部门资源,发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的作用,在制定计划、实施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征求他们的意见。农村地区要结合实际,发展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真正让残疾人受益。
(六)坚持典型示范,稳步推进。
“十一五”期间,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开展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共培育了347个区、市、县。通过培育活动,有力地推进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康复服务受益面。此外,为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中国残联将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2所示范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以推动各地社区康复工作开展。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摸底筛查、扶持社区康复示范站建设、规范工作标准等方面,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社区康复服务。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四、登记统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康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需求调查表”,保存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的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每次服务后如实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服务记录”,并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康复服务评估,填写“康复服务评估”中的相应内容。
县(市、区)残联负责填写《“十二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一)》,并上报至市(地、州)残联。地(市、州)残联汇总后填写《“十二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二)》,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