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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和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1-02-25 18:43  

各区残联、教育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教育工作,推动我市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8〕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和教育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教育和补助的范围

免费教育和补助的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学生。

(二)困难残疾人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学生。

(三)在外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

二、免费教育和补助的项目

(一)对入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条件许可证)的残疾儿童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儿童免入园费(含管理费、保育费、杂费)。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500元助学金补助,用于购置教辅学习用具(不含教辅材料)。对接受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的学生,助学款高于500元的,不再重复补助,助学款不足500元的,予以补足差额。

(三)对我市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培智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辅费、住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我市残疾学生在外地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按照克拉玛依市规定的特殊教育学费标准给予报销。

三、补助程序

(一)各区残联负责审核受助学生基本情况和补助金额。

(二)各区残联将幼儿园、小学阶段受助学生情况和补助金额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审核后划拨补助资金。

(三)各区残联将初中受助学生情况和补助金额汇总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

四、经费来源

(一)入园费、小学(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在外地特殊教育学校的本市残疾学生的相关费用,从各区财政预算列支。

(二)初中(义务教育)助学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残联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加强助学金发放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二)各区教育局、残联和各中学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市教育局和市残联报送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育和教育补助的工作总结。报送资料包括:书面报告、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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