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或精神残疾一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范围
本人无论就业与否,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三、保障方式
(一)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且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仍按城乡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二)重度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和医疗救助待遇,但不享受城市低保其他待遇。
四、申报程序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五、资金来源
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所需资金由本市城乡低保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