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残联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过错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贴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残联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责任制度有关规定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实行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因违反效能责任制度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累计告诫两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残联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残联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