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残联对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二、部门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属于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凡属于超越经办权限的事项,部门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部门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