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三、工商、税务相关证明资料。
四、能够保证长期从事个体经营且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户。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根据新克政发[1999]44号《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能够保证长期从事个体经营且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至3000元的扶助金。由本人到社区居委会填表申请,报街道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