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函〔2014〕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残工委[2014]4号)要求,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了《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扎实做好基层核查队伍的组织培训。要加强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各地的核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控并督导检查,建立通报制度,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任务。要做好残疾人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与保密工作,逐级签署保密协议,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
1.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保密协议
2.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保密承诺书
自治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
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
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
为保证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时间
入户调查开始前先进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时间为2014年8月至10月。
二、核查目的
通过核查对本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和0-15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将核查结果编制成调查底册,为现场入户调查提供重要依据。
三、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对本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和0-15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常住情况进行核查。
四、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查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帐,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对应。
三是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是核非持证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在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与残疾人专职委员完成。
(一)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本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核查队伍,对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即:让每个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其负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一一对应。
(二)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人口数据库中登记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户籍初步分配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制成《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核查名册》(表1)和《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核查名册》(表2)(以下简称“核查名册”,可通过核查系统生成)。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供的核查名册,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一一核实、登记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或不在户走向。
(四)核查过程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反复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沟通情况、协调落实,确保将本地区每一个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情况核实准确、落实到人,尽可能保证现场入户调查的全面覆盖。
1.根据户籍地址无法完成初次分配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2.核查名册上经核查,虽不在户、去向仍在本县(市、区)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3.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虽不在本村(社区)核查名册上、但户籍在本县(市、区)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4.其他难以落实的情况。
(五)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初步分配形成核查名册和实地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基层登记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信息,便于工作开展。
(六)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可以培训、指导、协助残疾人专职委员将核查结果录入核查系统;或者将核查结果收集汇总后组织人员录入核查系统。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七)现场入户调查前,对于核查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形成完整的调查底册。
五、核查系统
为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开发核查系统。
(一)系统地址
各级系统操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sq.cdpsn.org.cn)登录。
(二)用户名及密码
1.省、市两级系统账号为行政区划代码。地(州、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级由自治区分发;
2.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用户账号为经核实后的专职委员公民身份证号码,密码由县、市、区级用户确认、分发。
3.为保证数据安全,请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密码。
(三)系统操作指南
登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sq.cdpsn.org.cn)后即可查看《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系统用户手册》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使用视频》。
六、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
(二)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借助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工作力量的支持,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全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
(三)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配合进行核实解决。
七、核查工作监控和审核
(一)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地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自治区抽查比例不少于1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人。各县、市、区的抽查比例由地、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自行制定。
(二)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工作开展。在核查工作中期向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地、州、市残联理事长和政府(行署)残工委主任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三)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入户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四)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各地、州、市核查与现场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地、州、市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并随时进行抽查,纳入全国的第三方评估中。
八、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8月下发《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核查工作全面启动。
2014年8月底举办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
2014年9月组织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0月底,各地、州、市完成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底,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完成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数据统计报告。
表1、表2
附件1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保密协议
甲方: 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
为使甲、乙双方能够顺利开展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核查、入户调查、后期数据处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自治区残联有关规定,双方达成以下保密协议,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
1)甲方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获得的持证残疾人相关信息,包括残疾人的基础信息、残疾信息、残疾评定信息等相关内容。
2)甲方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获得的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包括残疾儿童的基础信息、残疾信息等相关内容。
3)甲方在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工作中采集到的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的其他信息。
4)甲方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的行为本身。
5)进入和管理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的用户账号及相关信息。
2.以上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均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对于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只限甲方在乙方登记的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时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但根据政府要求、命令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除外。
2.甲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州、市)范围内的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的系统操作和具体管理,并对各级残联的使用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严格管理账号使用权限。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残疾人基础信息获得渠道。
4.甲方对所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负责对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工作平台进行维护和完善,为甲方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2.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残疾人基础信息及查询行为本身严格保密,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永久保密。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自治区残联
专项调查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胡志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991—4810611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保密承诺书
本人系(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请填入姓名)。在开展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及使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过程中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遵守保密协议,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承诺如下:
1.对于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中获得的持证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及核查渠道严格保密,只限开展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对于在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中采集到的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的其他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者私自向第三方提供。
3.对系统账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4.上述保密承诺内容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对其中的所有内容没有疑义。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本人将独自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
5.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永久保密。
6.该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及其所属单位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