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扶贫工作,自1992年国家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以来,贷款规模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安排使用康复扶贫贷款的过程中,各级残联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1998年底已使26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受益。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侵占、挪用康复扶贫贷款的苗头和呆、坏账等不良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管好、用好康复扶贫贷款,防范贷款风险,防止不正之风,更好地做好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确保扶贫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设立康复扶贫贷款,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是国家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残联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要充分认识到康复扶贫贷款是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命钱”,管好、用好残疾人扶贫贷款,使之真正落实到贫困残疾人身上,切实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于1999年以国务院260号令制定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中国残联将“人道?廉洁”作为残疾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并在廉洁自律和作风上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各级残联及所属服务社、分社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意识,提高觉悟、廉洁自律,恪守“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以对党和政府负责、对残疾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健全制度,防范风险。各级残联及残疾人服务社、分社在贷款的运作中,要严格按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从项目选择、贷款发放到贷款使用及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职责、严格的程序;要建立健全基层残联及残疾人服务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安全意识和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贷款运作,防止不正之风。各级残联及所属服务社、分社在安排、使用康复扶贫贷款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秉公办理,绝不允许为个人、亲朋好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为了防止不正之风,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扶贫贷款用于添置交通工具、办公设施等一切与残疾人扶贫无关的方面。
(2)不得编制虚假贫困残疾人名册,冒领、发放扶贫贷款。
(3)不得将承贷的扶贫贷款,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存入其它银行以获取利息。
(4)不得向农业银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的或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告。
(5)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扶贫贷款利率。
(6)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扶贫贷款。
(7)不得以优惠条件向关系人兴办的经济实体发放贷款。
四、加强审计,接受监督。各级残联及所属服务社、分社要订立严格的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加贷款的透明度,做到帐目公开、贷户公开、利息公开、使用期限公开、还款情况公开,并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农业银行的监督,把防范风险的措施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审计制度,对康复扶贫贷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结论负责;要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人,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残联及所属服务社、分社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当地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和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细则,并及早予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