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作具有任务繁重、条件较差、社会性较强的特点,因此,残疾人工作者不仅要符合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德才兼备,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热爱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 (2)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3)一专多能的才干,擅长社会工作,熟练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 (4)具有"团结、务实、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
残联干部的管理权限
中共中央组织部对残联干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1)中国残联干部管理 ①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中央管理。主席、副主席,为兼职干部,不占编制,不定级别,均由选举产生,在选举前报中央审批。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经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免职务。 ②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干部由中国残联任免,报中央备案。 ③中国残联的其他干部由中国残联管理。 (2)地方残联干部管理 ①地方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和《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函》中的规定办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配备;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然后再办理手续。 ②地方各级残联执行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管理办法,由地方党委参照中央对中国残联干部管理的办法研究确定。 (3)中国残联和地方各级残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注重培养、选拔残疾人充实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残疾人是残疾人工作的主要对象,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的是改善残疾人状况,保障其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联是集残疾人自身代表、公益服务和事业管理为一体的新型事业团体,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团结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残联的根本职责。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担任残联领导职务,是残疾人组织的自然属性,对于增强残联组织的代表性,加深与广大残疾人的天然联系,进一步发?quot;代表"职能,是完全必要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受残疾的限制和外界的障碍,各级残联组建初期,残疾人工作者中残疾人数量较少。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受教育程度高,基本素质好的优秀残疾人,广大残疾人的参政议政能力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参与残疾人工作,投身残疾人事业。因此,积极选拔、培养残疾人充实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