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特定的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权利的,权益被侵犯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投诉。同样,此类投诉,权益被侵犯者要负举证责任。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